冀东装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_环球要闻

  • 2022-12-29 11: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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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2)第 653 号致: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00 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技大厦 11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00 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技大厦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向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285,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652%,其中: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018,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048%。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66,2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185,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视频及现场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亦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143,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96%;反对4,141,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60%;反对4,141,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3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1,138,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29%;反对4,146,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964%;反对4,146,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审议《关于选举傅万堂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143,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96%;反对4,141,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60%;反对4,141,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3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审议《关于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票据质押池融资业务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7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20%;反对4,308,7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20%;反对4,308,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五)      审议《关于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7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20%;反对4,146,0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20%;反对4,146,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036%;弃权1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4%。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六) 审议《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7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20%;反对4,146,0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0320%;反对4,146,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7036%;弃权1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644%。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   征                                       ______________                                           邵丹银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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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冀东装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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